客户服务热线

0755-83699766 0755-83699677

在线客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入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办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报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规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五、删除第九条。


    六、删除第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打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返回】  
联系我们
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83699766 0755-83699677
传真:0755-83699700
网址:www.zzpatent.com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二街6号颂德国际办公楼805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专业人士
合作客户
行业资讯
法律法规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扫一扫
随时关注行业动向

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二街6号颂德国际办公楼805

电话:0755-83699766 0755-83699677 传真:0755-8369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