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商标注册概要
瑞典对商标的保护是实行注册和使用兼顾的原则。瑞典商标法令规定,注册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但是商标的在先所有人可以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基于其在先使用权而对他人的注册提出撤销。瑞典接受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标准商标(含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在瑞典,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瑞典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将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个人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的任何以图示或书写表示的标记。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或者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在瑞典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明细表原件一份;
4. 商标图样电子版(需清晰);
5. 申请人签署的国外所委托书一份;
转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经公证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转让协议书;
4. 经公证的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
续展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续展商标图样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