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1962年7月独立,独立以前根据商标法注册的商标依然有效。目前,卢旺达保护商标的相关法律为1963年2月的商标法,1965年5月的实施细则以及1967年5月生效的政府法令。
2. 卢旺达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的申请注册权属于第一个公开使用人。第一个公开使用人可以随时申请注册,但是,只有申请后才可以主张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3. 卢旺达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4. 没有规定服务商标,但是同时含有商品和服务的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被接受。
5. 商标注册在卢旺达只是作为对专利权的推测,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被提出之前,该商标注册一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