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商标注册概要
波兰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但是最先使用人被授予一定的权利。波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波兰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在波兰,通过支付每类的附加费,一份申请可包括多类商品。若无正当的理由,注册人连续3年未在波兰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会被撤销。在提交续展申请时必须证明商标的使用或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使用商标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在商业中推销商品、在有关商品的文件中标明该商标、或在波兰大众传媒上宣传该商标。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根据商标法不予保护。在波兰,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对相同或相似商标提出注册无效并停止使用的申诉。
注册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明细表原件一份;
4. 商标图样电子版(需清晰);
5. 申请人签章的国外所委托书一份;
6. 对于集体商标,需提供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 对于音响商标,需提供2份商标磁带
转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经签章的转让协议书;
4. 经签章的国外所委托书一份
商标可以转让,但除非不存在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危险或者转让人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没有其他相似商标的注册,否则商标必须连同企业一并转让。
续展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欲续展的波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