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现行商标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菲律宾的商标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以美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为蓝本而制定及修改的。
2. 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3. 菲律宾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文本及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3-30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一。
4. 菲律宾可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
5. 菲律宾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
6. 菲律宾商标法规定,注册人须在商标注册后第5-6年间,第10年-11年间和第15年-16年间向官方提交1份使用或不使用声明书,并提供相关使用证据,否则商标注册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