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纳哥商标注册概要
摩纳哥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原则,在先使用人拥有注册权及排他性所有权。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国际分类,申请可一标多类,但超过三类以上要多交费用。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均可注册,可作为商标的要素包括:姓氏、笔名、地名、臆造标志、产品的特殊形状或包装、标签、包裹物、徽章、印章、封印、缘饰、颜色的组合和排列、纹章、浮雕、字母、数字、警句和所有用于识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有形标志。
一个商标有效注册并使用连续5年之后不得因别的商标在先使用的理由被申请撤销。商标在先使用人如果在5年内没有对另外的商标注册提出合法抗辩的,必须在接到该商标注册人通知后的3年内开始停止使用在先商标。
注册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明细表原件一份;
4. 商标图样电子版(需清晰);
5. 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一份;
6. 申请人签字的解释声明书一份
转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经公证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转让协议书;
4. 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的声明书一份
续展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一份;
4. 摩纳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