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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现行商标法包括:1957年颁布的、1958年12月1日生效的第32号商标法及1958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 牙买加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 牙买加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4. 可申请注册的商标: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及色彩商标。
5.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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