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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最早商标法为1957年7月10日生效的第20号商标法,后经1962年(第7号法)、1968年(第214号法)修订,1977年8月16日生效的第64号法对以上商标法进行了增补。
2. 伊拉克的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 伊拉克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4. 可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及彩色商标。
5.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5年,自申请之日算起,商标续展有效期亦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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