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商标法规由以下法规构成:1919年3月33日颁发的第87号法令;1957年2月4日第43号法规(基于1935年3月8日颁布的第130号法规修订而成);1977年6月10日颁布的,1977年7月12日生效的第474号法规;1993年12月24日生效的第142号法令。
2. 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在先原则。
3. 洪都拉斯为《泛美条约》(1992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4. 可注册申请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集体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
5.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