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商标注册概要
丹麦商标权利的获得既可以通过注册,也可以通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连续使用商标而获得。但是使用获得的商标权不能排斥注册取得的商标权。丹麦接受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在丹麦,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丹麦商标法将商标成为“用于识别已经或准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特殊标记”。同时丹麦对于在“在先商标”的定义如下:1. 下列种类的商标申请日早于其后商标的申请日:(1)欧盟的商标;(2)在丹麦注册的商标;(3)在丹麦有效的国际注册商标;2. 与在丹麦注册的任何商标有关的符合欧盟商标法规定并有一定历史的欧盟商标;3. 申请注册欧盟商标的或在丹麦注册的商标,且注册有效的;4. 在申请时或之前在丹麦已经是驰名商标的,并符合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或者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该注册商标将被全部或部分撤销。
注册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明细表原件一份;
4. 商标图样电子版(需清晰)。
转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原件一份。
续展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