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商标注册概要
在捷克,商标权基于注册获得。捷克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捷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捷克共和国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声明,自1993年1月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所有条约在捷克共和国继续适用。商标是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词语、字母、数字、图形、商品形状及外包装,或上述元素的组合。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但上述使用至少应在提交申请前1年开始。
在捷克,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可包括多类的商品。但是如果基于国内注册,则要求商品必须与国内注册核准的商品一致。商标若无正当理由在捷克连续5年不使用,他人可提出撤销诉讼。在商标被撤销的2年内,他人不能在相同产品或服务上注册被撤销的商标。商标在商品、包装、商业信函及广告上的使用均可视为使用。使用证据可包括定货单、发货票据、发票、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数量的声明或广告情况。
注册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明细表原件一份;
4. 商标图样电子版(需清晰);
5. 申请人签署的国外所委托书原件一份。
转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经公证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转让协议书;
4. 受让人签署的国外所委托书。
续展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捷克商标注册证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