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商标注册概要
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商标法经过1962年、1971年和2000年三次修改,此外还包括几次修改的商标条例。申请及注册商标权的取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的申请。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塞浦路斯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7年,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4年,续展申请可在续展截止日期前3个月内提出。此外,塞浦路斯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也是强制性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没有使用的商标有可能被撤销。
注册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明细表原件一份;
4. 商标图样电子版(需清晰);
5. 申请人签字及盖章的委托书一份。
转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经公证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转让协议书;
4. 受让人签字和盖章的委托书一份。
续展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签章的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原件一式两份;
2. 申请人签章(如为单位申请则盖单位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一份;
3. 申请人签字及盖章的国外所委托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