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5年10月1日起,哥斯达黎加开始实施1975年5月27日生效的《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1975年10月1日以前在哥斯达黎加注册或续展的商标、商行字号及广告用语依然有效,但1975年10日1日以后的商标注册以及续展必须遵循《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的规定。
2. 哥斯达黎加商标权的获得实行注册在先原则。
3. 哥斯达黎加为《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
4. 可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
5.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