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保护商标的现行法律为1985年的商标法。该法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1995年。
2.加拿大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则,在原属国已注册的商标,在加拿大申请注册时,对其显著性的要求可以放松。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在加拿大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可以获得注册。
3.由于加拿大没有签署《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没有正式的商品分类制度,因此不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只需缴纳一份注册费用,一个申请就可以包含任何商品或服务项目。加拿大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4. 加拿大商标在申请时须注明是基于打算使用还是基于实际使用:
a.基于实际使用: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的所有申请人前任的名单;该商标已经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清单;在这些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项目分组,应列出每组的最早使用时间。
b.基于打算使用:在签发注册证之前,必须提交该商标已经开始在加拿大使用的声明。使用声明必须在核准注册后6个月内提交,可以申请延期。
5. 加拿大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