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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美国
  1. 美国现行商标法主要是1946年7月5日制定的《商标法》,通常称之为《兰汉姆》法。


2.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一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


3.美国在美国有四种申请商标注册的基础:


a.基于商标在美国的商业使用。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需提供申请注册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在美国商业中的最早使用时间及3张表示商标使用的实用标签如照片,吊牌等;


b.基于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在申请时必须声明申请真诚地打算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此外,在商标通过审查及异议程序并获准注册前,申请人需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商标在美国商业中使用的声明书并提供3张实用标签如照片,吊牌等,否则不予注册;


c.与美国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的国民可基于其商标在国内注册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时需提供经公证的国内注册申请的国内注册证复印件及其英文译本;


d.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国内申请提交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基于国内申请在美国申请优先权。申请须在官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经公证的国内注册申请的证明文件及其英文译本;


4.美国专利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太笼统或太含糊的描述,例如:“服装”、“计算软件”或包括某某商品;


5.美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6.美国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根据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第5年至第6年间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宣誓书,宣誓注册商标已在美国商业中使用于宣誓书中所述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表明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该商标注册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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