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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成员国

截止 2008 年 12 月 8 日,马德里联盟共有 84 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1995.10.42003.7.30利比里亚1995.12.252009.12.11 
阿尔及利亚1972.7.5
列支敦士登1933.7.141998.3.17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0.3.17立陶宛
1997.11.15
亚美尼亚1991.12.252000.10.19卢森堡1924.9.11998.4.1
澳大利亚
2001.7.11摩纳哥1956.4.291996.9.27
奥地利1909.1.11999.4.13蒙古1985.4.212001.6.16
阿塞拜疆1995.12.252007.4.15摩洛哥1917.7.301999.10.8
巴林
2005.12.5马达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罗斯1991.12.252002.1.18莫桑比克1998.10.71998.10.7
比利时1892.7.151998.4.1荷兰1893.3.11998.4.1
不丹2000.8.42000.8.4挪威
1996.3.29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1992.3.12009.1.27波兰1991.3.181997.3.4
博茨瓦纳
2006.12.5黑山2006.6.32006.6.3
保加利亚1985.8.12001.10.2葡萄牙1893.10.311997.3.20
中国1989.10.41995.12.1韩国
2003.4.10
克罗地亚1991.10.82004.1.23摩尔多瓦1991.12.251997.12.1
古巴1989.12.61995.12.26罗马尼亚1920.10.61998.7.28
塞浦路斯2003.11.42003.11.4俄罗斯1976.7.11997.6.10
捷克1993.1.11996.9.25圣马力诺1960.9.252007.9.12
朝鲜1980.6.101996.10.3塞尔维亚1992.4.271998.2.17
丹麦
1996.2.13塞拉利昂1997.6.171999.12.28
埃及1952.7.12009.9.3新加坡
2000.10.31
爱沙尼亚
1998.11.18斯洛伐克1993.1.11997.9.13
芬兰
1996.4.1斯洛文尼亚1991.6.251998.3.12
法国1892.7.151997.11.7西班牙1892.7.151995.12.1
格鲁吉亚
1998.8.20苏丹1984.5.162010.2.16 
德国1922.12.11996.3.20斯威士兰1998.12.141998.12.14
希腊
2000.8.10瑞典
1995.12.1
加纳
2008.9.16叙利亚2004.8.52004.8.5
匈牙利1909.1.11997.10.3瑞士1892.7.151997.5.1
冰岛
1997.4.15塔吉克斯坦1991.12.25
伊朗2003.12.252003.12.25马其顿1991.9.82002.8.30
爱尔兰
2001.10.19土耳其
1999.1.1
意大利1894.10.152000.4.17土库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乌克兰1991.12.252000.12.29
哈萨克斯坦1991.12.25
英国
1995.12.1
肯尼亚1998.6.261998.6.26美国
2003.11.2
吉尔吉斯斯坦1991.12.252004.6.17乌兹别克斯坦
2006.12.27
拉脱维亚1995.1.12000.1.5越南1949.3.82006.7.11
莱索托1999.2.121999.2.12赞比亚
2001.11.15
纳米比亚2004.6.302004.6.30阿曼
2007.10.16
欧盟
2004.10.1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8.12.8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 2010 年 2 月,纯 “ 协定 ” 缔约方为 3 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截至 2009 年 9 月,纯“议定书”缔约方为 29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荷属安的列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目前只有15个国家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申请发出证书或核准通知,具体为:美国、亚美尼亚、澳大利亚、比荷卢、欧共体、格鲁吉亚、匈牙利、爱尔兰、日本、挪威、韩国、新加坡、叙利亚、土耳其和英国,其他成员国不另外通知。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优势


1. 费用较低

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每指定一个国家,就要交纳一笔指定费。但是,各成员国的指定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首先,马德里协定国的3个类别以内的指定费用都统一为100瑞士法郎,比这些协定国中大部分国家的实际商标官费要低;其次,马德里议定书国的费用尽管各国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仅仅是这些国家的实际商标官费,没有额外费用发生。

2. 节省时间

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并在2-3个月内将申请书件寄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证。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3.  手续简单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自行或者通过本国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通过商标局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即可指定众多国家进行申请保护,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手续简便。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申请基础


1.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

2.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申请所需信息和文件


1.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

2. 中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1份;

3. 商标黑白图样2份;

4.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图样2份; 

5.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6.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括中国;

7.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8. 由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若委托了代理机构办理申请)。



注册有效期及续展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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